作者:Carl Menger

来源:https://mises.org/library/origins-money-0

编者注:本文为奥地利学派祖师卡尔·门格尔于 1892 年出版的论文 “On the Origins of Money” 的中译本,经米塞斯学院(Mises Institute)的版本译出。在这篇文章中,门格尔不仅用物物交换的不便解释了经济主体对强适销性商品的需要,还指出这样的交换媒介是可以自发地产生出来的。

PDF 下载:门格尔·货币的起源


I. 简介

自古以来,社会科学家和务实的经济学家就格外关注一个现象,即,特定的一些商品(在先进文明中乃铸造好的金币和银币,以及后续出现的、代表这些钱币的票据)成为了人们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连智力最普通的人都知道,仅在所得之物对自己更为有用时,人们才会愿意放弃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去交换。然而,在一个国家里,每个经济单位都愿意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换一些明显没什么用的小金属片,或是代表这些金属片的票据;这一过程实在有悖直觉,以至于我们完全能理解,连萨维尼(Savigny)[1] 这样杰出的思想家都觉得这很 “不可思议”。

[1]:此处的 “萨维尼” 应为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1779 ~ 1861),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译者注

我们绝不能将这一奇怪的现象归因于钱币或票据这些表现形式。不妨抛开这些形式,回顾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或直白地说,就是当今某些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的经济形态;在那些地方,人们仍然使用未加工过的贵金属作为交换媒介,或别的一些特定的商品,如牛、兽皮、茶、盐块和贝壳,等等。只要我们还面对着这种现象,我们就需要解释,为什么经济人(economic man)愿意接受某种商品(即使他们根本不需要这种商品,或是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已经饱和了)来交换他们在市场上出售的一切商品,而他们在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时,也首先使用这种商品来议价。

自人类对社会现象有所思考之日起,学者便在不断地探究货币的本质及具体特征与实现流通性(traffic)的必备条件之间存在什么关联。哲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甚至连博物学家和数学家都研究过这一千古难题。在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中,没有哪个饱读之士不曾留下只言片语。那些小金属片和纸片的本质是什么?它们本身似乎没什么用,却能够有违常理地经过人们一次又一次的转手,来交换有用的商品,而且每个人都是如此热切地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换它们。那么,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自然而然出现的吗,还是纯属经济世界中的一种异端? 决定货币的商品形式及交易价值的因素,与决定其他商品形式和价值的因素别无二致吗?还是说,货币有别于其它商品,是一种在惯例和权威下形成的特殊产物?

II. 迄今为止的理论尝试

迄今为止,虽然历史研究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也为解决上述问题投入了很多时间和心血,最终获得的研究结果却不成正比。关于货币的神秘现象,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关于货币的本质和功能这两个最根本的问题,也没有公认的学说。所以说,直至今日,我们还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货币理论。

在解释货币作为最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之功能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普遍接受的政治协定[2]或者法律规定。但要从科学的角度来解答这个问题的话,就得用一套普遍化(general)、无分殊(homogeneous)的理论来解释人类在参与货币流通时所采取的行为;具体来说,这些行为无可置疑地有利于公共利益,却似乎与参与者个人最切近的利益相冲突。鉴于这种情况,除了将上文提到的一系列行为归于个人考虑范围之外的原因,还能有什么更好的解释呢?只要假设某种商品(比如在现实中就是贵金属)是出于公共利益而被政治协定或法律拔高为交易媒介的,就能解决上述的难题;而且这一假设是如此地显而易见、顺理成章,因为金属硬币的形状似乎就是国家统治的一种象征。实际上,这就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中世纪的思想家也因袭不改。即使更近代的货币理论也没有超越这一观点[3]。

[2]:此处用语为 “convention”,该词有一义为 “惯例,或者说社会成员普遍接受为正当的行事方法”,另有两义皆与政治相关,一为 “相同利益或趋向者召开的大型正式会议,或者一个政治团体的大型集会”,另一为 “国家领袖或政治家所签订的政治协定”。考虑到此处 “convention” 与 “law” 并列,应取与政治更为接近的词义,故译为 “政治协定”。—— 译者注

[3]:Cf. Roscher, System Der Volkswirthscaft, I sec. 116; my Grunsatze der Volkswirischaftslehre, 1871, p. 255, et seq.; M. Block, Les Progres de la Science economique depuis A. Smith, 1890, II. p. 59, et seq. —— 原注

但经过更细致的检验,这种理论背后的假设引起了人们极大的怀疑。要真是在法律条文或政治协定的影响下,出现了通用的交换媒介,这样的事件既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也无可避免会臭名昭彰,那就必然会保留在人类的记忆中,更何况有那么多地方都存在使用货币的现象。然而,没有哪一座历史纪念碑给出过有关事务的可靠信息,表明国家对已有交换媒介的认可,或者提到相对更古老朝代的人对交换媒介的采用,遑论对货币使用的经济文明进行溯源了。

而且,事实上,大多数货币理论家并没有止步于上文对货币的解释。亚里士多德、色诺芬(Xenophon)和普林尼(Pliny)都注意到了,贵金属尤其适合充当通货和用来铸造硬币。在此基础上,约翰·劳(John Law)、亚当·斯密及其信徒试图进一步解释,贵金属是因为哪些特殊性才被选为交换媒介的。而且,很清楚的是,即使法律和政治协定是出于贵金属的适用性才选择其成为货币,那也意味着先有对这些金属的精心挑选以及挑选所用的实用方法,这种挑选方法本身是非历史性的。上述理论家也没有诚实面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解释如何提高某些商品(在某些文化中就是贵金属)在一众商品中的地位,使之成为公认的交换媒介。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是货币的起源和本质,还有货币相对于其他商品所处的地位。

III. 交换媒介的起源之谜

在原始的商品流通中(in primitive traffic),经济人逐渐觉醒,但也是非常缓慢地意识到,可以利用存在的交易机会来获得经济上的好处。鉴于所有原始文明都是非常简单的,参与交易的经济人最先注意到的、也是他唯一在乎的,就是直接到手的东西。只有他意图获取之物的使用价值,才是他参与交易时的唯一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经济人在交换中都只想获取对自己直接有用的物品,并拒绝那些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商品、以及自己已经充分拥有的东西。显然,在上述情况中,交易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试想一下,某人拥有的一件东西,会比另一人拥有的另一件东西的使用价值更低,这种情况是多么少见!虽然对后者来说,情形恰好相反(因此有交易意愿),但这两个人能恰好遇上的情况,就更为罕见了!再者,在供应量和需求量不相符的情况下,例如,想用一个不可分割的商品来交换不同人手中的的商品,或者某个商品只在特定时期有需求且只由少数人提供,想达成直接的物物交换,真是难上加难!即使是相对简单的循环需求情形 —— 经济单位 A 需要 B 手中的商品,B 需要 C 手中的商品,而 C 想要 A 手中的商品 —— 在物物交换的规则下,往往也很难出现。

如果商品不在根本上有所区别,即适销性(Absatzfahigkeit)上有所区别,那么上述问题对流通性的形成(the progress of traffic)来说将是绝对无法攻克的障碍,对非经常性销售的商品的生产而言也是如此。每种商品的适销程度都各不相同,这点对货币理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理论都至关重要。在解释交易现象的过程中对适销性的考虑不足,不仅可悲地破坏了我们学科的科学性,也是造成货币理论处于落后状态的主要原因之一。货币理论必然建立在商品适销性理论的基础上。只要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就能够理解:货币所具备的近乎无限制的适销性在一般的经济生活现象中只是个例,即,商品的适销性程度不同属于普遍情况,货币的适销性仅代表了其中一种程度。

IV. 商品的适销性

经济学界普遍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错误,即,认为在特定时间点和特定市场,所有商品之间都存在一种定量交换关系,换言之,相互之间能够以一定数量任意交换。举例来说,就是在特定市场中,1000 磅重的某种商品 = 200 磅的另一种商品 = 3 磅重的又另一种商品,以此类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即使是对市场现象最粗略的观察,也可以发现,如果我们以一定的价格买到了一件商品,我们是无法以相同的价格将这件商品立刻卖出去的。只要我们尝试一下把刚刚到手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立即卖出,无论是衣服、书还是艺术品,哪怕尝试那么一次,就知道这种观念有多么不合理。在特定的时间点和特定的市场,人们愿意买入某一商品的价格,与愿意卖出这种商品的价格,位于两个截然相对的区间(are two essentially different magnitudes)。

无论是批发价格还是零售价格都是如此。即使是像玉米、棉花、生铁之类的易销商品也是不可能以买入价格卖出的。如果 “交换中商品的客观价值相等(objective equivalent in goods)” 理论是正确的,贸易和投机就会变成这个世上最简单的事情。如果这个理论为真,就可以在特定时间点和特定市场根据定量关系任意交换商品 —— 简言之,可以以买入价格卖出商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普遍的商品适销性。在最有组织的市场中,我们或许能在特定时候以特定价格(即,买入价格)买到我们想买的任何商品,但即使在这样的市场中,我们只能将它们折价(即,卖出价格)卖出 [4]。

[4]:我们必须区分较高的买入价格和(较低的)卖出价格。前者是买方想要在特定时间点购买商品时愿意接受的价格;而后者是想在一定时间内让商品脱手时愿意接受的价格。一个商品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差额越小,通常表明这个商品的适销性越高。—— 原注(译者注:该句解释的是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然其英文原句却颇不易解,如 “purchasing prices for which the buyer is rendered liable through the wish to purchase at a definite point of time”,读起来像是买入价格完全是由买家决定的那样,但门格尔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对此,有两种与奥地利学派不矛盾的解释:(1)门格尔是在强调个体的主观意愿使其愿意接受更高/更低的价格;(2)门格尔是在强调这种对财货在时间上的控制具有的价值。)

从交易情况和特定商品的市场情况中可以看出,与当前的买入价格相比,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卖出商品的卖方所承担的损失是一个高度可变的量。如果是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中出售玉米或棉花之类的商品,卖方就可以按照当前价格,或者略低一点的价格,在任意时间点卖出任意数量的商品。若想随心所欲地批量出售布料和丝绸之类的商品,卖方一般来说就得以低得多的价格卖出。如果卖方要在特定期限内脱手天文仪器、解剖学制剂、梵文著作等销路不佳的商品,那么情况就要糟糕得多!

假使我们根据一种商品在任意时间点以当前买入价格出售的能力;或上文所述的、商品卖出价格相比买入价格的折价程度,来评价此种商品的适销程度,我们会看到,不同商品的适销性存在显著的差别。而且,尽管这种现象极为重要,经济学却并没有深入研究。一部分原因是,对上述价格现象的研究几乎完全聚焦于商品的交换数量,而忽视了商品以正常价格卖出的能力。另一部分原因是,在对商品适销性的研究上,采用的是完全抽象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所有应该考虑的情况。

通常来说,市场上的卖方绝不会随便开价,总是会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出售。如果我们要通过探究商品适销性程度来找到其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联,我们只能从一个地方入手,就是商品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即,经济价格(economic price),出售的能力 [ 5] 。一个商品的适销性程度取决于我们能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即,经济价格,成功出售这个商品的预期大小。

[5]:在特定情况(包括灾难和事故在内)下,某些商品几乎能卖出任何价格,但这跟其本身的适销性无关。要是去探究这些情况,就只能得出结论说所有商品都是同样适销的。如果一个商品的适销性程度很高,那它在任何时刻都一定能以符合或不偏离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 —— 即,经济价格或近似经济价格 —— 轻松出售。—— 原注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定一个商品的价格是不经济的:(1)受到犯错、无知、善变等因素的影响;(2)供应量中只有一部分可以用来满足需求,其余部分出于某种原因并未流入市场,致使价格不符合实际的经济情况。

此外,还需要考虑商品(在时间上)多快能够以经济价格卖出去,这对商品适销性程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商品的需求量有多小,或者基于其他原因,适销性程度有多低,只要物主愿意等待等待足够长的时间,他最终总能够以经济价格卖出该商品。但是,这类情况(愿意等待)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通常不存在。因此,从现实层面来看,商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一些商品,我们的预期是它们可以在任意时刻以经济价格或近似经济价格卖出,而对于另一些商品,我们不会抱有这种预期,至少不会抱有如此高的预期,而且这些商品的所有者必须等待较长或较短的一段时间才能以经济价格出售商品,否则就要在合理范围内或多或少地降低部分价格。

此外,必须考虑到商品适销性中的数量因素。得益于市场和投机活动的发展,一些商品能够在任意时刻以经济价格或近似经济价格售出任意数量。其他商品只能以经济价格售出较少数量,(该数量)与有效需求的逐步增长相匹配,并且,在供应量增加的情况下,价格会相对降低。

V. 商品适销性程度存在差异的成因

根据经验来看,在特定市场上,一个商品在任意时间点以符合经济情况的价格(经济价格)出售的能力取决于以下几点:

  1. 该商品的需求方人数,以及他们的未被满足或常常发生的需求的程度和强度
  2. 需求方的购买力
  3. 该商品未满足的(总)需求与其可获得量之间的关系
  4. 该商品的可分割性,以及适应个体消费者需求的能力
  5. 市场的发展情况,尤其是投机活动的发展情况
  6. 在政治和社会层面上,该商品的交易和消费所受限制的数量和性质

我们已经分析了商品在特定市场和特定时间点的适销性程度。使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商品的适销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商品的适销性几乎不受地点或时间的限制,另一些商品则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影响。

商品适销性主要受到以下空间限制:

  1. 对商品的需求受到空间干扰的程度
  2. 商品适合运输的程度,以及运输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
  3. 不同类型的商品在运输和交易手段上的发展程度
  4. 对有组织的市场的局部扩张,以及这些市场之间通过“套利”实现的互通
  5. 在跨地区贸易尤其是跨国贸易中,对不同产品的商业互通施加的限制不同

商品适销性主要受到以下时间限制:

  1. 商品是否存在长期需求(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2. 商品的耐用性,即,是否适合保存
  3. 保存和存储商品的成本
  4. 利率
  5. 市场的周期性
  6. 投机活动的发展,尤其是与之相关的期货交易
  7. 随着时间的变化,商品在政治和社会层面上遭受的限制

上述情况决定了商品适销性的不同程度以及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限制,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商品可以在特定市场上轻松售出,即,可以在任意时间点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售出任意数量,而有的商品的适销性受到了很严格的空间以及时间限制:即使是在限制范围内,这类商品依然很难售出,而且在没有旺盛需求的情况下,必须合理降低价格才能售出。

VI. 论交换媒介的起源 [6]

长久以来,交换现象研究中的老生常谈是,一些商品相比另一些在某些方面较为冷门的商品需求量更大、更持久,且更真切。前者是因为那些能够且愿意购买(traffic)这类商品的人对此有需求,这种需求较为普遍,而且由于这类商品相对稀缺,其需求不一定总能得到满足。此外,对于想要用自己手中的商品换取特定商品的人来说,如果他在市场上出售这类商品,比起出售没有这种优势(至少不可与之媲美)的商品,总是更受人欢迎。如此一来,他不仅可以更加轻松安全地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而且还能够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 —— 经济价格 —— 买到,因为他用来交换的商品有较为稳定且普遍的需求。如果有人在市场上出售适销性程度不高的商品,他脑子里最大的念头就是用这种商品来交换自己恰好需要的商品,或者在无法直接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交换自己不需要但是比自己手中的商品更具适销性的其他商品。这样一来,他当然无法立即达到交易的最终目的,即,买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但是,他离目标更近了一步。相比于一门心思只想着直接交换,通过一个间接的交换可以确保他能以更加经济的方式实现目标。实际上,这种情况似乎非常普遍。随着人们越来越了解自己的个人利益,每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指引下,使用注定用于交换的商品(他自己的“商品”)来交换其他同样注定用于交换但适销性更强的商品,无需公约的约束,也无需法律的强迫,甚至无需有一颗照顾公共利益的道德心,(他们自然就会这样做)。

[6]:Cf. my article on “Money” in the Handwu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 (Dictionary of social science), Jena, 1891, iii, p. 730 et seq. —— 原注

随着交易活动涉及的空间范围越来越大,满足物质需求所需的时间间隔越来越长,每个人都会在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学会精明地使用适销性较弱的商品来交换一类特殊的商品。这类商品除了在特定地区适销性程度很高之外,在任何时间和空间上的适销性程度都很高。这类商品具备一些特征,如,价格高昂、易于运输和适合保存(这与他们稳定且广泛分布的需求相关),以确保赋予其所有者一种能够以经济价格交换到其他一切商品的权利,不仅限于“这里”和“现在”,而是几乎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随着人们越来越了解这些经济上的好处,在时间和空间上适销性程度最高的一类商品在任何一个市场上都有销路。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接受其他人用这类商品来交换自己手中适销性程度较低的商品,而且会欣然接受这样的交换;这种行为,就从灵光一闪的发现,变成了传统,最后变成了经济活动的习惯。它们的优越的适销性,其实根源于所有其它种类的商品的相对更差的适销性,就凭这一点,就足以让它们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交换媒介,习惯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从自身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每一个从事交易的人都会用适销性程度低的商品去交换适销性程度高的商品。但是,人们之所以愿意接受一种商品作为交换媒介,是因为他们知道有一些经济主体对这种商品有兴趣,会接受其他人用这种商品来交换他们自己的商品,即使这种商品本身对他们可能完全没用。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认知绝不会同时在全国各地形成。最开始的时候,会先有一小部分经济主体认识到这种商品在交换中的优势,这种优势本身并不取决于这种商品是否是大众认可的交换媒介,而是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这种商品进行交换的经济主体都会更大程度地接近他的交换目标,从而获得自己真正需要的有用之物。但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是,要想启发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经济利益所在,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他知道其他人是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来成功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显然,若想让某种商品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一方面要靠那些独具慧眼、能力超群的经济主体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接受,另一方面则要靠很长一段时间内,该商品的适销性程度都要高于其他商品。在此过程中,实践和习惯将大大有助于这种商品(在任何时候都最适销的商品),不仅被许多(最终是所有)经济主体接受,使他们愿意卖出手上不那么适销的商品来交换这种商品;而且,使他们在接受时就已有了可以卖出这种商品的预期。凡是因此被普遍接受成为交换媒介的商品在德语中叫做“Geld(货币)”,是动词“gelten(去支付、去执行)”的名词形式。其他国家则主要根据材质 [7]、形状 [8],甚至种类 [9] 来命名货币。

[7]:希伯来语里的 Keseph(白银)、希腊语里的 argurion(白银)、拉丁文里的 argentum(白银)、法语里的 argent(白银)等等。—— 原注

[8]:英语里的“money”、西班牙语里的“moneda”、葡萄牙语里的“moeda”、法语里的“monnaie”、希伯来语里的“maoth”、阿拉伯语里的“fulus”、希腊语里的“nomisma”等等。—— 原注

[9]:意大利语里的“danaro”、俄语里的“dengi”、波兰语里的“pienondze”、波西米亚语和斯拉夫尼亚语里的“penise”、丹麦语里的“penge”、瑞典语里的“penningar”、匈牙利语里的“pens” 等等 (即,denare = Pfennige = penny)。—— 原注

想用立法的形式建构出交换媒介,使之服务于公共福祉(在这个词最显著的意义上),也不是不可能,这就像制定其他社会制度那样。不过,这并不是货币诞生的唯一方式,也不是主要的方式。我们上文所述的过程还有许多细节要深入挖掘,但如果我们停留在把货币起源的过程称作 “有机的”,或者把货币说成是 “老古董” 或者 “原始时代的产物”,那都是非常片面的。撇开这些陈年谬误,唯一能让我们充分了解货币起源的方式是,学会将社会过程的建立视为一种意料之外的自发性结果,靠的是社会中每个成员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去辨别各商品在适销性程度上的差别 [10]。

[10]:Cf. on this point my Grunsa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 1871, p. 250 et seq. —— 原注

VII.如何辨别哪些商品可充当交换媒介

当适销性程度较高的商品成为了“货币”,首先带来的影响就是大幅提高其原本就很高的适销性程度。凡是将适销性程度较低的商品带到市场上去交换另一种商品的经济主体,会更倾向于交换那些可充当货币之用的商品。对于这类人来说,用适销性程度较低的商品去交换类似于货币那样适销性程度最高的商品之后,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等量换得市场上的任何一类商品,这不只是概率较高而已,而是必然会如此。他们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喜好和选择来控制这些。Pecuniam habens, habet omnem rem quem vult habere. (译者注:此句为拉丁语。疑为 “有钱能使鬼推磨”。)

另一方面,他们将除货币之外的商品放到市场上出售之时,会发现自己或多或少处于劣势。为了获得对市场上在售商品的同等购买力,他们必须将自己的商品换成货币。他的这种经济上的弱势就体现在:在实现自己的目的之前,他必须先克服一定的困难;但这些困难,对那些已经有钱在手的人的不存在的(或者说已经得到了克服)。

这对实际生活来说意义更大,因为对于那些将适销性程度较低的商品带到市场上交换的人来说,这种困难可不是轻而易举就能解决的,其中一部分原因来自不受他自己控制的情况。交易者所持商品的适销性程度越低,在交换时需要让利的可能性就越高,否则只能等待一个能以最优价进行交换的时机。在货币经济时代,如果有人想以除货币之外的任何商品去交换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他是不可能立即或在任何预定时间段内以最优价格完成交换的。一个经济主体拿到市场上的商品适销性程度越低,在交换自己的目标商品之时,他的经济地位相比那些持有货币的市场参与者就越低。假设一位拥有大量外科器械的人因为突遭不幸,或是迫于债主的压力,不得不将这批外科器械换成货币。这批外科器械的价格变数很大,不,对于适销性程度如此低的商品来说,天知道最后会卖出什么价。所有此类受制于时间因素的交换,都可称为被迫出售(情急出售,compulsory sales) [11] 。另一个假设是他想用已经成为货币的商品立即交换到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他肯定可以达成自己的目标,而且是以符合总体经济状况的价格交换到。经济行为的惯例,使我们非常自信,自己能够随时以相应于整体经济情形的经济价格,买到市场上的任何商品;以至于我们几乎完全不觉得(考虑到我们需求发生和买到东西的时间),日常中有什么购买行为,算是情急之下要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s)。但是,情急之下要卖货则相反,通常使当事人在交换中处于劣势;这就使大家都意识到了这种现象。因此,已经成为货币的商品所具备的特点是,只要我们持有这种商品,就可以随时(在我们认为适当的时机)控制市场上的任意一种商品,而且通常是以符合当时经济状况的价格。另一方面,由于时间和价格的限制,其它商品则不具有这样的控制力,即使不是截然有别,至少也是相对有别。

[11]:这里解释了为什么情急出售,尤其是商品扣押等情况,通常会对商品所有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基本上,商品的适销性越差,损失也就越大。正确辨别上述情况的非经济性必然会导致对现有法律机制的改革。—— 原注

因此,适销性程度较高的商品在成为货币之后,就在适销性程度上与其他商品拉大了距离。这种差距不再是逐渐拉开的,而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是绝对的。日常惯例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观念相符,它们从流通性(traffic)的角度将商品分为了两类 —— 一类是成为了货币的商品,另一类是没有成为货币的商品。我们发现,这种差别根本上源于上述商品在适销性程度上的不同 —— 对于现实生活来说,这种差别非常重要,而且会因为国家干预而进一步加剧。而且,这种差别还体现在语言表达上,例如,“货币” 和 “商品” 不同,“购买” 也和 “交换” 有区分。不过,这只是初步地解释了买方相对于卖方的优势地位,虽然我们已经找到了主要原因,但还算不上十分充分。

VIII. 贵金属是如何成为货币的

在不同的地区和时代,适销性程度最高的商品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时期,同一个国家有可能采用不同的商品作为货币;在同一个时期,不同的国家也有可能采用同一种商品作为货币。贵金属之所以能被如今的国家乃至历史上的其他国家视为交换媒介,被生活在先进经济文明下的人们所接受,是因为贵金属在适销性方面远远超过其他商品,同时它们(的属性)也非常契合货币的附属功能。

在文明诞生之初,没有人口中心,也没有对贵金属的强烈欲望和渴求;在原始时代,贵金属因其实用性和特有的观赏性美感成为了塑料和建筑装饰的首选材料,多用于装饰品和容器之流。 虽然贵金属天生具有稀缺性,但是它们的地理分布比较均匀,而且相比其他类型的金属更容易提取和加工。此外,贵金属的可供给量在其总需求量中占比太小,以至于总是有较大一部分供给量无法得到满足,至少是无法全部得到满足,供不应求的程度非常高 —— 或多或少地高于那些更加重要、但供给量更多的商品。此外,由于贵金属能够满足各种交换需求,社区中交换效率最高的阶层会想要获得贵金属,因此对贵金属的实际欲求更大。不过,由于贵金属具有很强的可分割性,在个体经济中只需花费很少一部分贵金属就可以满足交换之需,交换效率较低的阶层同样对贵金属有实际欲求。除此之外,贵金属的适销性并没有受到很强的时空限制。一方面,对贵金属的需求在空间分布上没有限制,运输成本相对于实际价值较低;另一方面,贵金属具有极强的耐用性,而且储藏成本较低。在已经超越了初始发展阶段的国民经济中,没有出现过其他像贵金属这样适销性基本不受限制的商品 —— 无论是从个人、数量、空间还是时间角度来说都是如此。毫无疑问的是,早在贵金属成为公认的交换媒介之前,它们就能随时随地满足很多人的实际需求,无论它们在市场上的流通数量是多少。

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况,对促使贵金属成为货币具有特殊意义。对所有处于这种情况的人来说,只要他们持有贵金属,就可以在一切市场上以任意数量的贵金属随时进行交换,并且随时能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即,经济价格,来进行交换,这是符合适销性标准的。最高效的交易者会想要避免因时机、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而造成的价格波动。相比其他类型的商品,贵金属更能满足他们这一强烈、持久且无所不在的愿望。主要凭借其奢侈性(costliness)、耐用性和保存便利性等特点,贵金属成为了最受欢迎的储值工具,以及贸易活动中最受青睐的商品。

在这些条件下,较为明智的交易者会形成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然后随着这种情况得到更加普遍的理解,每个人都会形成这样一个观念,即,有意拿来交换其他商品的商品要么必须是贵金属,要么必须被交换成贵金属、或能满足自己在这个方向(换成贵金属)的需要的商品。但是,凭借这一功能,贵金属已经成了当下最普遍的交换媒介。换言之,每个人都会试图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换贵金属,此举通常不是出于消费的目的,完全是因为贵金属首屈一指的适销性,其目的是用换得贵金属去交换会给他们带来直接收益的其他商品。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不是因为意外、国家强制或由交易者自发形成的约定,而是因为人们对自身利益有了了解。因此,一旦贵金属的供应量和交易量变得足够大,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就会接受将贵金属作为货币。同理,一旦有商品成为了货币,其价值就会上涨。

这一发展背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贵金属和其他商品之间交换比率的波动幅度或多或少地低于其他商品之间交换比率的波动 —— 这种稳定性源于贵金属独特的生产、消费和交易情况(常被人称为决定其交易价值的 “内在价值”)。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每个人在成功交换到对自己直接有用的商品之前,首先会选择贵金属作为储备商品,或是将自己已有的商品交换成贵金属。此外,贵金属具有同质性(homogeneity),能够作为偿债的可替代物,因此催生了更容易带来流通性的合约形式;这也极大地提高了贵金属的适销性,使之能够成为货币。最后,贵金属因其独特的颜色、声音和重量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还可以通过打上持久的印记更容易地控制质量和重量;这也极大地提高了贵金属的适销性,促使越来越多地区将贵金属作为货币。

IX. 主权的影响

货币不是由法律产生的。从根源上来讲,货币是社会性的,并非由国家制度决定的。国家权力的制裁是另一个概念。但是,另一方面,在国家的认可和管理下,货币的社会制度已经完善,并且适应了不断演化的贸易所带来的各种不同程度上的需求,就像习惯权利经过了成文法的完善和调整那样。最开始的时候,贵金属也像其他商品那样按照重量计价,在被铸成钱币之后,其固有的高度适销性又得到了大幅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一方面通过固定的货币制度来覆盖所有价值等级(价值水平);另一方面通过铸造及维护钱币来赢得公众信任,并尽可能防范真实性、重量和纯度相关的风险。上述两点已经成为了公认的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

由于(1)有多个商品在竞争成为货币;(2)现行标准在交易中引入了多种不安全因素;(3)必须进行多笔商品交易(才能交换到自己的目标商品),各个国家在交易和付款方式上遭遇了困难,促使(符合法律标准的)某些商品被法律认定为本位货币。而在那些多种商品都被默认、认可为合法支付方式的国家,法律和评估系统也固定了这些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

但是,上述这些措施并没有为贵金属赋予价值,只是完善了它们作为货币的功能。

(完)